-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父母双方各自为战 姑母抚养侄女成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6 点击数:6
一七岁女孩只因父亲赌博吸毒,母亲经常外出,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父母双方谁也不相信对方能抚养好孩子,并达成共识由孩子姑母代为照料抚养,母亲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日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协商意见,依法判决原、被告未成年女儿杨琳琳随被告杨城生活,子女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谷小梅对女儿有探望权,探望时,被告(方)应提供便利。
【基本案情】
1999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底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原告谷小梅的户口迁入被告所在地,成为被告的家庭成员,被告杨城是户主,二人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农历1月生育女儿杨琳琳。自2010年起,女儿杨琳琳在南召县某私立学校托教就读。原、被告在同居期间为琐事生气,开始产生矛盾。为从学校接送女儿杨琳琳,被告杨城与原告谷小梅发生争执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此后杨琳琳由被告杨城接走,仍在该学校托教就读,并在被告姐姐家生活。被告杨城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2年,于2012年初入漯河市河南省第二劳教所执行。原、被告自行解除同居关系,现女儿仍在该学校学习,在被告姐姐家生活。被告为抚养女儿,付给被告姐姐2万元。
诉讼中,原、被告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女儿杨琳琳在被告杨城强制戒毒期满后,随被告杨城生活;戒毒期间,杨琳琳仍在该校托教就读,节假日去被告杨城姐姐家生活,原告谷小梅对女儿有探望权,探望时,被告应提供便利;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为子女抚养发生纠纷,诉讼中,双方已协商一致,本院准许。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条款及有关民事政策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