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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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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再婚后失去生育能力 欲与前夫争夺抚养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5 点击数:81
离婚时,女方为了再嫁,将儿子交由男方抚养。两年后,女方却提起诉讼,以其不能再生育为理由,意图夺回儿子的抚养权。法院会如何判决?
2012年6月,张某和杨某协议离婚,考虑到日后再嫁,母亲杨某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并签署了离婚协议。离婚后两年,张某带着儿子重新组建了自己的家庭,生活过得倒也融洽。没想到,前妻突然找上门,想要夺回儿子的抚养权。原来,前妻杨某因为流产无法再孕,就以自己不能生育,张某再婚无法照顾儿子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面对杨某的突然“反悔”,张某自然不会答应。张某辩称,杨某现在没有固定的工作,且之前还私自将儿子接走,导致儿子一个多月没有上学。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且妥善解决,本案中原告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儿子浩浩和被告张某生活有不利因素,从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及考虑未成年人感情、生活、学习环境的连续性出发,且结合双方父母条件,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离婚后,已确定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离婚后一方如果没有生育能力,就可以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在此也提醒有些父母,有了孩子,离婚就不再是两个人的事情,在考虑问题时也要从孩子的角度出发,避免自己自私的行为一再伤害到孩子幼小的心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