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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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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前妻居无定所 男子请求变更儿子抚养权获支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21 点击数:14
夫妻离婚时,法院判决男女方各抚养一个孩子,但判决生效后,女方未能切实履行抚养义务,男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韦增榜原由被告唐素妮直接抚养,现变更由原告韦炳营直接抚养,韦增榜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17日,都安县法院对韦炳营与唐素妮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韦炳营与唐素妮离婚;婚生子韦增迪、韦增榜分别由韦炳营和唐素妮抚养,直至其成年为止。判决生效后,离婚后,唐素妮将韦增榜的户口从都安县东庙乡三力村迁入到该县安阳镇地罗小区其表姐夫家。办理儿子的相关转户手续后,唐素妮即外出务工,居无定所,期间也未尽到抚养韦增榜的义务。韦炳营为了更有利于小孩的学习,也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遂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把韦增榜原由前妻唐素妮抚养现变更由韦炳营抚养,不要求唐素妮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都安县法院认为,原告韦炳营与被告唐素妮离婚后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子女的抚养,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原、被告离婚时法院虽然判决韦增榜由被告抚养,但被告与原告离婚后即外出务工,至今未归家,未尽抚养儿子的义务,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