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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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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变更监护人有特别程序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30 点击数:14
近日,法院启动特别审判程序,妥善审结一起监护权变更案件,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9日,德昌法院受理了马某某、候某某为自己的孙子和孙女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案件。
小孩父母离婚后,两小孩也一直随同父亲马某与爷爷、奶奶(本案申请人)共同生活。2012年9月30日,申请人之子马某因故身亡。在父亲死亡后,两小孩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至今,母亲未曾尽到监护义务。依据相关法律依据,法院启动特别程序,于1月29日及时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鉴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无异议,且申请人以被监护人祖父母的名义提出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加之被监护人也明确表示愿意继续随申请人共同生活。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被监护人的意愿,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庭判令变更两个孩子的爷爷、奶奶即申请人担任两小孩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