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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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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母亲代女儿起诉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30 点击数:16
【基本情况】
李军,1972年出生,吕香,1976年出生。1998年秋天,李军与吕香在沙雅县同一个农户家捡拾棉花相识,两个年轻人经过两个多月的相处产生了男女感情,并于1998年12月登记结婚。2000年4月,女儿珍珍出生。因李军的父母思想比较保守,看到儿媳生了个孙女很不高兴,动不动就给吕香脸色看,还经常在李军面前说吕香的不是。时间长了,一家人矛盾开始升级,李军和吕香开始经常吵架。后来两人之间的矛盾激化,于2009年8月协议离婚,珍珍同意与父亲李军一起生活。
刚开始珍珍和父亲生活的时候,李军还常常与珍珍聊天,培养父女感情,后来因为李军工作压力增大,就很少和珍珍沟通,只要珍珍要钱就给,之后珍珍花钱越来越厉害,李军不由的生出怨言,珍珍也开始叛逆站到了李军的对立面,只要李军说句重话,珍珍就会离家出走,连续几天不回家。
2014年1月,为了能让女儿换个环境,李军就把珍珍送到了吕香身边。毕竟最知女儿心思的还是母亲,经过李香一段时间的管教,珍珍开始听话了,叛逆情绪少了,学习成绩也上升了,最主要的是珍珍的脸上也有了久违的笑容。
看着女儿的变化,李军与吕香商量,由吕香来抚养珍珍,珍珍也很高兴的同意了父母的建议。于是,吕香代替珍珍将要军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珍珍的抚养权。
沙雅法院立案庭庭长了解案件情况后,为能及时给孩子上户口,庭前为双方办理了变更抚养权的手续。
【温馨提示】
法官提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在离婚和再婚时请多考虑孩子的感受,父母的决定有可能影响孩子的一生,请慎重选择。为了孩子的明天,请多多关心我们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