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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孩子受阻,女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5   点击数:26

  当初协议离婚时,夫妻俩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400元生活费,每周日可探视并领接孩子。

  谁知男方事后变卦,拒绝女方探望孩子,变本加厉地索要更多抚养费。女方探视权受阻,继而不再支付孩子抚养费,希望变更子女抚养权。

  那么,从法律角度讲,女方的探视权受阻,能否变更抚养权呢?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妥善履行抚养子女职责,或丧失抚养子女的能力,或十周岁以上孩子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或具有其他正当理由。

  诚然,探视权受阻,不足以成为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即使提起诉讼,得到法院支持的概率微乎其微。

  既然变更抚养权道路行不通,女方该如何维护自身享有的探视权?

  《婚姻法》强调,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视权的主要内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

  当然,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比如会严重危害

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与感情健康时,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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