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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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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子女抚养权变更的理由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9 点击数:7
抚养权是经过双方的协议或法院判决归属于夫妻一方,是考虑离婚时各方面的因素所作出的决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方面的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子女跟随一方面当事人已经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此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或者向对方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一般而言,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是有危害子女的行为等情况出现而另一方有条件抚养子女时,法院会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请。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变更抚养权。
法院受理诉讼判决变更抚养权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当然,变更抚养权,对于孩子来说,意味着生活将发生重大变化,孩子不仅要适应新的生活环境,甚至还要再次经历父母相争的痛苦,当事人在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还要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