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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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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9 点击数:15
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是根据当地的情况来处理的,如果以后父母任何一方及子女的情况有所改变,以前的抚养方是已影响到子女利益或一方的生活,父、母及子女都可以用去予以变更。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是由分为法定事由和双方协议。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法发[1993]30号)第16条之规定,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法定事由有如下几种: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依据该《意见》第17 条之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此为双方协议变更。
因此,当抚养子女的一方情况发生变化时,从子女的利益考虑,英爱允许并支持抚养权变更至更适合抚养子女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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