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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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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过错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05 点击数:83
夫妻之间感情的破裂,最终发展到将要离婚的地步,一般都可以区分谁是过错方,谁是无过错方,谁应当对夫妻离婚承担首要责任。鉴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总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那么,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吗?过错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般而言,婚姻的过错方是指对夫妻感情破裂应负有责任的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理念及传统风土人情,我们通常认为婚姻过错方就是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或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之义务,对导致夫妻离婚具有直接过错的一方。
我国是具有传统因果报应风俗理念的国家,善有善报,恶有恶报。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
在笔者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经常遇到有当事人前来咨询:我费尽心思搜集到对方有过错的证据,我可以多分财产么?这些证据有用么?为此,笔者针对这一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搜罗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现作如下阐述: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可见,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司法解释中,“照顾无过错方”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司法解释所依据的是1980年颁布实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婚姻法》并没有引进“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制度,该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综上所述,新修正的《婚姻法》并未采取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请求对方赔偿损失。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赔偿情形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如有过错的一方必须满足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条件之一的,另一方才有权要求赔偿,否则如仅有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行为时,无过错方是无权要求赔偿的。离婚损害赔偿原则对过错范围的限定要远远小于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的标准,但在证据的证明标准上确远远高于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的标准。这样以来,在婚姻家庭制度中,由于过错方的成本大大降低,对无过错方权利的保护就增加了难度。
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让对婚姻关系破裂有过错的一方付出代价,平衡法律上双方权利的失衡,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往往会向无过错方倾斜,纵然“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原则已被新修正的《婚姻法》所摈弃,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在,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