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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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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一方婚外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多分割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9 点击数:158
一、一方婚外情导致离婚,并不必然导致其少分财产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可见,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仅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即《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查阅我国现行的其法律文件、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也没有关于“一方婚外情导致离婚时,应当少分财产”的类似解释。
其实,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其依据的是物权上之共有关系,即依据夫妻关系的平等性而享有的对共有财产的平等所有权,而婚姻法已明确“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非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
二、大众所理解的“出轨者少分财产”并不准确
其实,大多数民众所理解的“出轨者少分财产”应该是判决结果中的“少分”,这种“少分”,实际上是因为无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官在依法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后,又判令出轨者向无过错方支付了一定赔偿,从而使得从总的判决数额来看,出现“婚外情出轨者少分财产”的惯例。
在此须指明一点,离婚的损害赔偿和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并无必然联系,它是一项单独的损害赔偿金,而且只有在出轨的一方出现严重过错———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一方婚外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并不一定能得到额外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