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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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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遭遇家庭暴力受伤,悍妻离婚后被判赔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5 点击数:6
2006年7月26日,李某从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官渡口人民法庭领到其前妻刘某人身伤害赔偿款467.60元。至此,一起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人身损害案件,在法官的的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
官渡口镇居民李某与刘某于2003年10月同居,同年11月出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睦,2005年3月19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刘某用铁锤击打李某,李某发觉后用右手抵挡,致右前臂被打伤,经巴东县官渡口镇卫生院x线检查,右侧尺骨远端横断骨折,2005年5月27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2005年5月30日晚,李某外出回家,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刘旺珍用木棒击打李连雄右肩胛,手臂等处,李某受伤后当日即到巴东县官渡口镇卫生院住院治疗7天,花医疗费682.80元,经x线检查,李某右侧肩胛冈裂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05年7月12日,双方经巴东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6年1月9日,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178元。
审理过程中,刘某提出李某的伤残鉴定适用的是工伤标准,申请重新按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经巴东楚峡鉴定所按人体伤残标准鉴定后,认为原告不构成伤残等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损害赔偿。因原告李某所受伤害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对其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其受伤后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刘某应赔偿,遂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6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