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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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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非法同居导致离婚 过错赔偿3千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6 点击数:9
近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过错赔偿案,与一女子非法同居的过错方王某赔偿了无过错方张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基本案情】
1995年,王某与张某登记结婚。1998年10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后于2000年1月复婚。复婚后,王某经常与开发区一女子非法同居,张某知道后忍无可忍,于是具状芝罘区法院,陈述了王某经常在外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请求离婚,且要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
【法院判决】
经审理,芝罘区法院确认了上述事实。鉴于王某与他人非法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依法做出王某和张某离婚,过错方王某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