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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对妻施家暴离婚少分八万八 过错方会少分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3   点击数:10

  覃女士与丈夫韦先生的离婚纠纷闹了两年多,柳州市柳北区法院10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准予覃、韦两人离婚。韦在婚姻存续期间殴打覃的行为,成为法庭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有过错的一方,会少分得一些财产。

  1994年,覃在她工作的美发店中认识了韦,两人经恋爱相处后,于1997年9月登记结婚。2000年和2009年,他们的女儿和儿子先后降生。可是,日复一日的家庭生活,令这对夫妻的感情摩擦越来越多。两人的争执逐渐升级,几次闹到要民警上门调解才行。

  2012年4月25日,韦动手殴打了覃。当日,雀儿山派出所民警就为夫妻俩做了调解。韦表示,今后不管发生任何矛盾,都不会再动手打妻子。可是过了不久,覃又挨丈夫打了。当年5月7日,覃被丈夫殴伤后,来到工人医院检查。经CT检查诊断为:右侧鼻骨骨折。

  覃来到妇联求助,讲述了自己多次遭丈夫殴打的遭遇。2012年6月1日,覃向柳北区法院起诉,要求与韦离婚。同年11月6日,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虽然没有离成,但此后夫妻俩一直分居,矛盾没有得到缓和。去年7月16日,覃再次向柳北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韦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两万元,法院3次开庭审理此案。

  覃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机关受案回执、调解书、病历等证据,以证明韦殴打她的事实。韦则辩称,自己只是不小心碰伤了妻子的鼻子,而且他与妻子还有和好的愿望和可能,请求法庭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韦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致使韦殴打覃构成了家庭暴力。特别是两年前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仍没有消除隔阂,仍然未能改善夫妻关系紧张的局面,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对无过错方给予照顾。由于韦殴打覃致使其鼻骨骨折,严重侵害了覃的健康权,韦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该多分给原告。根据夫妻双方两处共有房产的评估价格,法院认为应该多分8.8万余元给覃。

  近日,柳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覃、韦离婚;女儿随覃生活,儿子由韦抚养;评估价为79万余元的夫妻共有房产及房中的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电家具归覃所有;评估价为17万余元的夫妻共有房产及房中家电家具归韦所有,覃一次性补偿给韦房屋款22万元;韦一次性支付给覃女士精神赔偿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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