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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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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因同性恋导致离婚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9 点击数:42
张某(女)与杭某(男)2007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孩。因张某发现杭某隐瞒同性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子女每人抚养一个;3、夫妻共同财产60%归原告所有;4、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理由是被告杭某婚前隐瞒其是同性恋的事实,婚后被发现,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且离婚是被告造成的,被告作为过错方,理应少分财产和赔偿精神损失。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支持原告第3、4项诉讼请求。理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并无兜底性条款,被告的行为不在四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支持原告第3、4项诉讼请求。理由是原被告双方都认可是由于被告杭某的同性恋行为影响夫妻感情、导致离婚,被告对其导致婚姻破裂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原告作为将性取向正常的一方,理应在财产分割上对其予以适当照顾;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杭某因同性恋行造成原告精神上极大的痛苦与困扰,理应支付精神抚慰金以慰藉原告所受到的精神伤害。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通常说来,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法定过错行为。主要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虐待、遗弃、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2、有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因一方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另一方由此受到物质上获精神上的损害。3、有因果关系。一方所实施的重婚、虐待、遗弃等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且是造成另一方物质或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4、另一方无过错。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同性恋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过错行为,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同性恋也更加宽容、认可甚至祝福,但是这个并不意味同性恋行为对其性取向正常的配偶不造成伤害。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裁重大的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并对受害方进行补偿,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除了大家熟知的重婚、与他人同居、遗弃等行为,还应包含同性恋。另外,笔者以为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产物,应该建立在大众能够接受的起码的道德和良知之上。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不为婚外性行为。同性恋虽然不在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而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根据婚姻法,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可以对无过错方进行一定照顾。当一方同性恋行为影响夫妻感情导致离婚时,将性取向正常一方认定为“无过错方”应当不会有太大争议,因此在财产上对其予以照顾属于合情合理。本案中,被告杭某婚前隐瞒同性恋这一重要事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发生同性恋行为,显然违反了“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一义务,其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