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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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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超过一年,婚内出轨无法追责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6 点击数:131
【基本案情】
杨某丽(化名)2007年起在广州工作五年,2010年认识了李某(化名)。次年3月两人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目前女儿不到三岁。2013年一月,杨某丽与李某离婚,法院判决结果为:女儿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每月可探望三四次,双方没有财产纠纷,离婚原由为双方性格不合。离婚后杨某丽带着女儿回到宁波生活,李某留在广州。直到2014年年初杨某丽才知道,2011年自己怀孕至孩子出生的一年中,李某一直有外遇。跟杨某丽离婚后,李某从2013年7月至今,一直与一名有夫之妇保持同居关系。这些都是该女跟李某走后,其老公通过QQ找到杨某丽从而告知的。据了解,李某在2013年1月离完婚后,当年总共只支付了女儿4000元生活费,2014年1月至4月每月给了1000元生活费,5月份又没有及时给付了。为此,杨某丽拒绝李某再对女儿进行探视,不愿女儿与李某有交集。
【律师解析】
本案很典型,男方李某在婚内隐瞒了外遇的事实,离婚一年后女方杨某丽才发现。我们都会同情杨某丽,并对李某的行为感到愤慨。但是在法律上,若杨某丽想要在离婚一年后追究男方的过错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有一定困难的。案件中夫妻双方于2013年1月离婚,而杨某丽未在离婚一年内提出前夫婚内外遇从而主张自己的权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等规定,杨某丽现在提出离婚异议已超期,故其不能向法院申诉。
我国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妇女群体进行了特殊的保护,但现代社会男女之间的社会地位仍然存在不平等现象,在离婚诉讼中,女性相对处于弱势,且对方出轨的取证、维权等都比较难以实现。大部分女性婚后为了家庭和孩子会付出得更多,有的女性甚至选择做家庭主妇,这样女方对男方的资金收入、生活状况等方面就更加难以掌握。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生活中人们往往对证据及证据的证明力有所误解。部分人认为,只要将收集的证据提交给法院,该证据就会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明力,这种想法其实是非常错误的。本案中,从杨某丽掌握的证据来看,我认为,即便是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主张也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因为证据的证明力非常薄弱——通话记录和李某与第三者在小区出入的照片,并不能直接证实对方有出轨的过错。杨某丽应当搜集对方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口头陈述录音或者邻居的证词、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等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