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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引产 丈夫索赔难获法院支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21   点击数:13

  【法律咨询】

  我与妻子发生争吵后,她离家出走,并擅自做了引产,我认为她侵害了我作为准父亲的权利,想向法院起诉她索赔精神抚慰金,请问我能获得支持吗?

  【律师解答】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解答: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或者怀孕后终止妊娠。虽然怀孕是夫妻双方的事,但妇女怀孕后,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不需要征得男方的同意。因此你的精神抚慰金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温馨提示】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妻子有终止妊娠的权利,男方想要离婚,必须在半年之后才能提出离婚请求。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妻子终止妊娠,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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