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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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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陈某以彭某有外遇为由要求支付离婚赔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27 点击数:7
【基本案情】
彭某与陈某于2006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发生争吵,且大部分时间处于分居状态,沟通较少,造成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彭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陈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彭某有婚外情,要求彭某支付精神补偿费5000元。
【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陈某为证明彭某在离婚诉讼中有过错存在,向法院提交了照片,书信,忏悔书等证据材料,但该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彭某已于其他男人同居。在庭审中,陈某亦承认其并无彭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