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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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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女儿作证父亲有外遇 母亲获判47.6万元补偿款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5 点击数:41
巨额财产被转走
去年下半年,阿晴接到阿霖的离婚书,一审经过顺德法院审理后,判决同意双方离婚,可是阿晴只获得了1.5套房产的所有权以及39万多元的补偿,为此,阿晴和阿霖家的“财产纷争战”继续蔓延,双方纷纷提起上诉。同时,阿晴也将与丈夫关系密切的女子阿艳以及大伯、二伯等人告上法庭,认为他们协助丈夫转移夫妻公共财产(另案处理)。
一审:
“录音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今年9月中旬,他们的离婚案二审开庭,阿晴的代理律师张李平认为,阿霖因有第三者而离家长达8年,其在此期间不照顾家庭并大肆转移、隐瞒财产,因此阿晴提交了录音证据证明有关事实。但是,一审判决以“录音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为由否定了阿霖在转移、隐瞒巨额夫妻共同财产。
转折:
女儿指证小三的录音被法院采纳
二审中,阿晴带着两个女儿与父亲谈话、她与小叔子谈话的5段录音来证明丈夫在外面有小三,而且隐瞒夫妻的共同财产,并故意转移财产。在5段录音中,有2段是阿霖的两个女儿与父亲的谈话,其中小女儿还证明阿霖与第三者一起去学校接过她放学。
对此,法院分析认为,虽然阿霖与案外第三人之间在财产共有关系与阿晴主张的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阿晴提交的录音资料可以明确反映阿霖确实存在与案外人非法同居的事实。而且法院认为,对于录音资料,阿霖在一审期间发表质证时并未否认不是其所说,因此法院认为女儿的证人证言录音资料是真实可信的。
二审:
女方分得47.6万元补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南庄陶瓷城的商铺经过核查后,产权人并非阿霖本人,认为一审不予确认并无不当,阿晴可待其有充分证据后另行起诉。同时,法院还认为,在财产分割上,一审处理欠妥当,目前已经确认的当事人共同财产有793851.5元,阿霖作为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该按照执行抵偿的60%补偿给阿晴,阿霖应补偿款47631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