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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是否采取过错原则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1   点击数:16

  电视剧中经常出现有外遇的过错方要少分得财产的说法。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呢? 现实法律规定确实如此吗?答案是这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而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错赔偿方式分为两类:一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向无过错方多分财产,这是当前审判实践的做法;二是在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有财产不足以补偿的情况下,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作出补偿。婚姻法并未采取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过错也是指第四十六规定的四种情形。

  所以,老百姓常说的一方有外遇,如果其与第三者并未重婚、同居,则不是另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多分得财产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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