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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8   点击数:20

  【基本案情】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上述双引号内文字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最高院洋洋洒洒说了这么多,归纳下来主要内容就是:女方在离婚后发现男方在婚内出轨,且和小三生了个女儿,女方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男方赔偿3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最后法院支持了15000元。

  可能大家会觉得这也叫典型案例嘛,婚内出轨都有小孩了,男方当然有过错,必须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呀。但实际情况是,无论是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审判实务来看,这确实是一起具有积极意义的典型案例,是一次值得被表扬的进步。接下来,让我们先看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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