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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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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法院可直接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对事实隐藏等行为一方制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3 点击数:119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给予制裁的规定体现在第102条中。根据该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一翻追究刑事责任。本条素手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具体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设定的条件有二:一是要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而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是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可见,本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条件不是完全一致的。而要援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就应该完全符合其规定。因此,本条的规定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即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长丰、扣押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不可以直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之规定对实施隐藏、转移等行为的夫妻一方进行制裁,而只有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时可以直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