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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直接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对事实隐藏等行为一方制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3   点击数:119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给予制裁的规定体现在第102条中。根据该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一翻追究刑事责任。本条素手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具体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设定的条件有二:一是要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而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是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可见,本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条件不是完全一致的。而要援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就应该完全符合其规定。因此,本条的规定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即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长丰、扣押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不可以直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之规定对实施隐藏、转移等行为的夫妻一方进行制裁,而只有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时可以直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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