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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后能否再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9   点击数:33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权是法律赋予离婚时无过错一方的权利,如果双方在登记离婚时没有涉及这一问题,双方离婚胡,无过错的一方双方还能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此,最高院于2003年12月出台的《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果敢问题的解释(二)》对登记离婚后的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向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本条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是《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有三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事当事人在协议李虎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后又提出的,人民发端不予支持;三是有一个时间限制,即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过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对丧失人进行询问以及审查当事人亲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来确定申请人的离婚意愿。但是,因为这里的社差属于形式审查,至于当事人是否真的就离婚以及子女、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不可能进行实地调查。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审查,为了切实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只有当事人在离婚登记时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院才不予支持。当事人在离婚登记时放弃离婚损害赔偿秦秋群,说明其已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了处分。既然已经行使了处分权,就不能再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关于如何理解“明确表示放弃”的问题,主要是指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表示放弃,以及虽然没有写在离婚协议书上,但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的情况。当然,在使用这一规定时,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有权自登记离婚后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注意必须是无过错一方。有人认为,离婚时双方都有过错,可以根据过错的大小进行相应的赔偿。逼着认为,修订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得很明确,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利、有资格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乳沟双方都有过错,比如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而另一方在家里事实家庭暴力,这种情形下谁也没有资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的民事赔偿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不存在区分过错大小的问题。(2)预防在登记离婚后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基于另一方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比如“家庭暴力”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的民事赔偿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不粗安在区分过错大小的问题。(2)一方在登记离婚后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基于另一方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比如“家庭暴力”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范围是边角严格的,它仅仅适用于因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集中情形,并不涉及其他情形,例如通奸、卖淫嫖娼、一夜情等行为。一方即使存在严重过错,但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上述情形,另一方就无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当然对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欣慰并不是非要构成虐待遗弃罪才能请求赔偿,只要一方存在这种行为,无过错方就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这里需要把握一定的尺度和界限。(3)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双方那个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如果双方的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或者双方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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