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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证据该如何收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0   点击数:56

  《离婚律师》热播荧屏,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有所增加。他们经常会向律师再三强调配偶有出轨或是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要求对方不分和少分财产。婚姻中的过错是一种反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妨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婚姻法》规定一方以过错为理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否则很难得到法庭的支持。

  那么一方过错的证据怎么收集呢?在收集过错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些什么呢? 过错证据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取得,一般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第一、“保证书”、“悔过书”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家庭暴力的关键证据。

  第二、警方笔录。嫖娼事件、家庭暴力事件,警方曾经做出过处理或是曾经报过警,警方都会有出警记录,警方的记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

  第三、单位、妇联组织查实职工的婚外情或是家庭暴力后,有时会对其作出书面处理,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

  第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第五、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里要提醒各位当事人,此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自己的父母、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可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第七、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在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保存。

  第八、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些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根据我国的证据规则,证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在诉讼中被法院予以认定: 证据需要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这就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

  在发生离婚纠纷时,夫妻一方取得的宾馆入住记录往往是通过内部关系或者是通过社会上的调查公司取得的,往往是没有出具单位的印章,这样的证据并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但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根据调查令所取得的宾馆开房记录,就具备了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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