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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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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老人打盹外孙坠楼身亡 女婿状告岳父索赔30万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30 点击数:131
2010年,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女婿状告岳父赔偿案”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由岳父照看的外孙在老人打盹的时候攀爬自家的窗户,不幸坠楼身亡。女婿认为岳父照顾外孙失职,向法院起诉索赔30万元。岳父举证时,证明自己曾采取安装护栏等措施提前尽到了可能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法院最后认定纯属意外,没有支持女婿的诉求。考虑到女婿的感受,判令岳父向女婿赔付1万元。
法官释法:
现实生活中,虽然老人对孩子照顾有加,但毕竟年岁较高,精力有限,因一时疏忽没有看紧,孩子发生意外死亡或受伤的情况难以被杜绝。虽然此类事件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为数不多,但后果之严重应当引起重视。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一序列担任监护人。在“隔代抚养”成为社会普遍现象的当下,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动或不得不承担了抚养孩子的责任,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依然负有直接责任。除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照顾孩子的过程中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无需承担失职之责。发生此类意外后,大多数情况下,老人往往会自认为失职,背负起沉重的精神枷锁。夫妻因为孩子发生意外往往也会失和,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