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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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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丈夫名下企业年金离婚可有条件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2 点击数:117
【法律咨询】
沈律师:我丈夫所在公司10年前实行了企业年金制,目前我丈夫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金额已达22万余元。现我与丈夫离婚,但就该企业年金的分割出现了争执:我认为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但丈夫认为属于其个人财产。请问究竟谁的观点正确?
【律师解答】
成都资深婚姻律师:你所反映的企业年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本案企业年金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可以就你丈夫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