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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进行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8   点击数: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夫妻离婚时一方名下的股权分割如下: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上述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因此,夫妻离婚时,股东配偶若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此这般,方能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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