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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如果离婚企业的股权如何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8   点击数:33

  先来看几个的离婚案例的报道:

  女首富吴亚军与丈夫蔡奎共同持有的公司股份已于2012年8月初一分为二,分别持有45.4%及30.2%,其中蔡奎持有部分股权市值超200亿港元(约合160亿元人民币)。

  钢铁大王杜双华根据“胡润2011中国富豪榜”,钢铁大王日照钢铁董事长杜双华以270亿元身家位居第26位。2011年9月,宋雅红在海淀法院起诉,要求与杜双华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时得知,自己10年前“被离婚”。发现离婚判决书中有诸多疑点,宋雅红提出上诉。目前离婚诉讼在衡水中院重新审理中。据了解,杜双华拥有的日照钢铁资产最新评估值为450亿元,其整个资产近500亿元。由此引发的离婚析产纠纷,被称为国内财产标的最高的离婚案。

  2014年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公司设立的门槛降低,创业当老板的人越来越多,自己开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的很普遍,据非官方统计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大城市离婚率都超过35%以上,这些城市拥有的公司企业的数量也在全国城市排名前几位,企业家离婚比普通人要复杂的多,因为要涉及公司企业股权的分割,现在就关于离婚股权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根据有关司法机关的审判意见,在离婚时有关企业的处理时,审判机关该当正确界定财产,分清财产性质,划清财产界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各自所有的财产、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与该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与他人财产、有约定归属的财产与无约定归属的财产、企业财产权与企业经营权。在审判中,法院应进行多方面的审查,以工商登记资料为基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审查企业的资金来源,实际经济结构形式和运行机制,查明夫妻双方在企业中所发挥的作用、影响程序、以及夫妻双方在共同经营性财产中所占的真实份额,酌情处理。同时,在处理离婚案件涉及企业财产权益分割时,要坚持合伙企业中重大事项由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规定,公司中必须遵守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遵守股份转让的一般规定,涉及企业变更的,必须遵守企业变更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

  有关司法机关的审判意见还认为,在处理涉及公司、企业股权分割时,要依法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的处理往往涉及善意第三人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在分割财产时不得将第三人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的财产变动,必须事先取得第三人的同意,否则,夫妻一方或双方应对因此而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17、18条,分别对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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