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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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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时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怎样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5 点击数:23
【案情介绍】
张洁,于1994年与白宝国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后夫妻关系维持较好,没有生育子女。1997年,白宝国出资7万元与他人开办私人企业胶鞋厂,白宝国出资的比例占全部的60%。2001年胶鞋厂改制为胶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50万元,白宝国出资占505,股权资金75万元,成为公司的董事长。2002年,白宝国出国学习考察,夫妻双方联系逐渐减少,感情逐渐淡化。2004年6月,因种种原因,难以修复夫妻之间产生的感情裂痕,双方协商离婚,因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离婚未果。争执的焦点在于白宝国所持胶鞋公司50%股权,张洁认为应分得一半。按照法律的规定,这些股应当怎样分割?
【律师评析】
首先应明确,白宝国所在公司50%的股份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白宝国婚后用7万元作为公司发展的原始出资,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所得,均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所以这7万元投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不断发展增值,白宝国的股权也不断增值。增值的股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公司股权应由持有股权者享有,但按离婚时公司注册资本中所持股权的价值,在其他财产中给予对方一定的价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