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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分割原则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9   点击数:28

  夫妻共有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如何分割,在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的前提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对此作了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往往表现为价值不稳定,如何分割这部分财产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思考。

  以股票为例,一般来说,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但如一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时,法院也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比如,现在有些公司,为鼓励员工好好安心工作,以较低价格转让给员工未上市的公司股票,在员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肯定不能按购入价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确定,因此,就可按股份数额分割。债券、基金的分割办法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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