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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独资企业,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3   点击数:26

  某公司了参与代理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男方王某起诉法院要求与女方何某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在结婚期间共同投资,以何某的名义开办了一家酒店,并由女方打理。该店生意红火,盈利可观。法庭上,双方在该酒店的产权分割问题上产生争议。双方都认为该酒店应该归自己经营管理,并同意给对方相当于酒店价值一半的财产作为补偿。

  本案涉及将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独资企业,离婚时应如何分割的问题。

  夫妻在独资企业中的财产如何分割,不仅涉及到现有独资企业的实有财产,还会涉及未来潜在的经济利益问题。所以夫妻双方都想直接得到此酒店。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独资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进行投资。即使认为双方可以将此独资企业转变为合伙企业,但夫妻由于离婚,已经很难再达成共同合伙经营的共识,况且这样改变了企业的性质,先解散再成立,程序繁琐。

  针对此种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竞价方式是指,在原被告自愿的基础上,由法院主持,双方轮流出价,最后出价最高者得到企业所有权,然后再根据共同财产均分的原则,由得到企业所有权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相当于出价款的一半的资金作为补偿。

  竞价制度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化解疑难的诉讼纠纷,有利于法院降低诉讼的成本,也有利于法院加快办案速度,并且缓和了离婚双方的矛盾,已为法院所普遍采用。

  如本案的情况,酒店的未来盈利是无法进行评估的,法官如果根据相关法律硬判给一方,势必会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于是,法院采取了竞价的办法,王某的竞价价格高于何某。最后,由出价26.5万人民币的王某成为该酒店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并给付何某13.25万人民币作为补偿。双方对此判决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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