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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股份可以估价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3   点击数:20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1998年5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张某在某市工商局依法注册了一家私营企业,A优先公司,注册资金210万元,张某出资额95万元,股权证书上写明“张某在公司的出资额占公司总资产的45%。”张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婚后担负起全部的家务和照顾婆婆的担子。2003年底,A有限公司的企业资产已近4000万元,张某担任董事长。2005年5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将张某持有的A有限公司的股份的50%分给自己。张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产生较大分歧:王某坚持要求分得张某在公司股权的一半,以及几年来的分红,加上房屋和汽车等家庭财产的一半。经有关部门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大约4000完全。法院经胜利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张某支付王某A优先公司股权折价款426万元,并对其他共有财产如房子、轿车和家用电器等进行了分割。

  【律师点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由于股权的巨大利益所在,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股权的分割,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最终采取的分割方式就是评估作价补偿,该做法是目前法院裁判股权分割的主要做法。这样既保全了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利益,有合理的维护了作为妻子王某的应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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