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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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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妻共有股份可以估价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3 点击数:20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1998年5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张某在某市工商局依法注册了一家私营企业,A优先公司,注册资金210万元,张某出资额95万元,股权证书上写明“张某在公司的出资额占公司总资产的45%。”张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婚后担负起全部的家务和照顾婆婆的担子。2003年底,A有限公司的企业资产已近4000万元,张某担任董事长。2005年5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将张某持有的A有限公司的股份的50%分给自己。张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产生较大分歧:王某坚持要求分得张某在公司股权的一半,以及几年来的分红,加上房屋和汽车等家庭财产的一半。经有关部门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大约4000完全。法院经胜利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张某支付王某A优先公司股权折价款426万元,并对其他共有财产如房子、轿车和家用电器等进行了分割。
【律师点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由于股权的巨大利益所在,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股权的分割,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最终采取的分割方式就是评估作价补偿,该做法是目前法院裁判股权分割的主要做法。这样既保全了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利益,有合理的维护了作为妻子王某的应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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