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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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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产权登记为婚生子的房屋在离婚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6 点击数:23
【案基本情】
原告王某军与被告李某花于2005年l2月登记结婚, 2007年2月5日婚生一子王某兵。2008年8月,原告王某军与被告李某花在老家(四川省)建了一栋四层楼房屋,在产权登记时,原告王某军与被告李某花一致同意将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婚生子王某兵。2010年5月,原告王某军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某花同意离婚,但要求对产权登记为王某兵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产权登记为婚生子王某兵的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产权登记为王某兵的房屋事实上为原告王某军与被告李某花所建,而王某兵在建房时还是未成年人,因而该房屋应认定为原告王某军与被告李某花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王某军与被告李某花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产权人登记为王某兵,可视为原告王某军与李某花将所建房屋赠与王某兵,故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原告王某军与李某花的夫妻共同财产,只能认定为婚生子王某兵的个人财产。
【律师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显然赠与以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为前提。而本案中因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故不宜认定为赠与关系。加之王某兵是未成年人,对房屋不能行使所有权。即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显然只有原告王某军与被告李某花才能享有并行使所有权.因此王某兵只是名义上房屋产权人,原告王某军与被告李某花才是实际的所有权人,故在本案中该房屋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