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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钱给小三买车买房 法院宣判还钱给前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31   点击数:25

  【摘要】

  离婚前丈夫把家里的50多万元拿去给第三者,离婚后前夫、妻子和第三者签协议,第三者和前夫要返还一半的钱。然而,由于第三者迟迟没还钱,妻子把前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前夫和第三者根据协议,赔偿妻子25万元及利息。近日,成都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今年59岁的姜女士与72岁的蒲先生于1977年结婚,然而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蒲先生就与代女士有暧昧关系,还花了家里50多万元,给代女士买车、买房、装修等。2010年7月,姜女士与蒲先生订立离婚协议,约定蒲先生在外给代女士花的50余万元,属双方共同财产,各人拥有50%。2010年8月,姜女士和代女士、蒲先生签订《还款协议》,代女士因购房、车等向姜女士借了25万元,蒲先生是担保人,约定代女士要还本息30万元等。然而,签订协议后,姜女士仍没等到代女士的还款。她将前夫和代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官认为,蒲先生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与自己有不正当关系的代女士购车、购房等,显然不是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姜女士有权在离婚时或离婚后请求蒲先生赔偿损失。三方在不存在真实借款的情况下签订《还款协议》,实质是姜女士同意代女士加入其与蒲先生间的债权债务,与蒲先生共同履行义务。因此,这份合同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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