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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9   点击数:130

  法院驳回了一起母告子案件。母亲李女士诉称:“儿子买房欠我100万没还,这都已经两年多了。”为了证明债务的存在,李女士出示了借条等一系列的证据。被告小赖当庭承认欠款了。

  看起来本案事实似乎非常清楚,欠债人承认,并且借据的证据确凿,那么法院为什么要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呢?

  原来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小赖已婚,那么就算这笔债务真的存在,那这也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于是法官依职权追加小赖的老婆小水为被告。

  在第二次庭审中,小水表示她与丈夫小赖的感情并不好,正在闹离婚,在这个节骨眼上,婆婆来法院起诉,这明显是小赖为了在离婚中多分财产,而与母亲联合出演的一场戏。小水还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当庭申请鉴定。鉴定报告得出的结论是:借条形成的时间是在2013年5月以后。之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在婚姻存续期内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并不是所有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赌债,就因为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夫妻一方没有还债义务。

  本案中,小赖因为买房子向母亲李女士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赖的妻子小水有共同偿还的义务。故此,法官依职权追加小赖的老婆小水为被告。

  本案中李女士称小赖欠债虽被驳回,但小赖表示,虽然借条是补签的,但自己买房的钱确实是母亲出的,在以后的离婚诉讼中,他还是会就房产主张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妻子无关。

  那么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家庭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在离婚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的,视为夫妻共同所有;难以查实确定财产所有权性质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举证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换而言之,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小赖不能拿出房产是自己个人财产的证据,极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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