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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解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9   点击数:183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沈律师针对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夫妻的共同财产

  夫妻在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之贵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财产,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协议处理

  通常,夫妻对家庭财产状况最为清楚,协议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利于离婚纠纷彻底解决,财产归属尽快落实。因此,只要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为损害子女的利益,即应承认其效力。该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财产的具体情况

  夫妻的共同财产范围广,总类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产、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等不同类型的财产做不同的处理,不得因财产的分割而损坏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财产分割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来源等情况,在具体处理时应有所差别。

  (四)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未成年子女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优先考虑对子女权益的保障。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主要是指尽量满足女方和子女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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