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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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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婚前婚后财产发生混同,离婚时如何处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5 点击数:935
在生活中,一旦夫妻双方感情无法维系,则必然要面临着夫妻财产的分割。但是现在夫妻财产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投资的店铺、可能是虚拟财产,其中股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本身在分割上不存在太多的法律上的争议。但由于某些夫妻的股龄远大于婚龄,因而在其股票投入中自然会包含有婚前与婚后两部分投入,并且股票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以及盈亏的不确定性,这使得投入股票的财产很容易发生婚前婚后财产的混同,那么,对于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适用应该如何选择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一般遵循以下规则: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对股票资金产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双方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在处理争议时,一般应就该股票资金的投入以及交易情况明细进行查明后,区分婚前婚后的投入并按照婚前婚后投入资金的比例进行分割。婚前婚后投入资金发生混同并无法进行区分的,应当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主张该财产为个人财产的一方负责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案情简介】
原告(上诉人):刘某
被告(被上诉人):董某
原、被告于1983年在某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后育有一女。后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原、被告一直未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原告在某银行2004年12月有存款7万元,于2005年3月10日销户,销户时存款8万元。原告2005年3月10日在其交通银行存款5万元,其中有38000元为原告的工龄买断款(身份置换金)。原告在某证券所购买有股票,存款银行为交通银行,后原告将股票卖出,并于2008年4月7日将所卖股票款5万元转入其交通银行账户。原告认为,因夫妻感情一般且经常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出售股票所得的5万元,是原告用工龄买断款所投入的,不足部分是向亲戚借的,因此该钱款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要分割,则向亲戚所借1万元也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理。被告则认为出售股票的5万元系双方婚后所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原告所称向亲戚借款1万元,被告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互不珍惜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存款,本院调取证据后发现股票出卖后得款5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该款现在原告处,原告应支付被告一般即25000元。原告称向亲戚所借1万元,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被告刘某和董某离婚。(2)共同存款2万元,原告刘某支付被告董某25000。
二审法院:刘某的身份置换金38000元确实连同其他款项一同做股票投资,该38000元已经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向混同,故在股票清户时,投资有损失,先不能认定身份置换金38000元损失多少。但从公平原则出发,在分割该共同存款时,刘某应多分。鉴于原审法院认定的股票投资款5万元中确有刘某的身份置换金38000元,故在具体分割时可参考当时刘某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来确定应该由刘某交周某的数额。
【法律分析】
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中可能既包含有婚前财产的投入但又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追加投资的情况。若一旦解除夫妻关系,该股票应当如何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对于以上这种情况,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会有以下几种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第一种处理方式为,法院将一方婚前的投入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先从股票的价值中去除,剩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种处理方式为,法院以双方订立婚姻关系之日为基准日,以当天一方名下的股票市值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财产金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三种处理方式为,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股票为个人财产的一方,由其举证该股票中的部分或全部为个人财产。若一方无法进行举证,则将该股票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第四种粗粒方式为,以婚姻关系成立这一天的股票市值作为婚前财产,婚后继续投入资金的,能够区分婚前投入增值(贬值)还是婚后投入增值(贬值)的按照婚前、婚后投入资金比例原则进行分割。
前两种处理方式将一方婚前的投入或者投入及收益从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现行扣除,看似非常合理,实际却并非如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所分割的股票,实质上并非股票本身,而是股票中的财产利益,并且鼓泡的财产利益随着股票的不停运作而发生着变化。股票中一旦包含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由于货币属于种类物而非特定物,一方婚前投入的资金一定会与婚后做追加的资金发生混同。该混同资金所对应的股票随着市场行情不停的波动,有可能一方婚前投入股票的资产已经在股市运作中消耗殆尽。同时,股票与股票之间的涨跌程度是不一样的,也无法计算婚前投入的资金是涨还是跌。因此,该股票资金应作为市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混同体。
第三和第四种处理方式的区别在于如何理解“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股票兼有婚前与婚后两部分资金,且无法进行区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意见来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意味着平均分割,若完全无视一方婚前的投入就将股票资金进行了平均的分割显然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因此,在对待婚前婚后财产混同的情况时,考虑婚前婚后的投入比例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