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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的知识产权收益应作为共同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8   点击数:37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杨某(男)结婚已11年,结婚11年来,张某任劳任怨,将家务事全部揽到自己身上,一心帮扶杨某的小说创作事业。杨某经过努力,在小说创作方面,校友成就。杨某结婚前曾创作中篇小说一部并获奖,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再版获得稿酬一万元。婚姻存续期间内杨某又创作并出版过一部长篇小说,获得版税十万元。现张某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法院要求李云。在离婚中,张某要求分割版税是一万元,有因原创做的长篇小说可能再版,而要求对可能取得的版税折价补偿,而对另一部也已完稿、正在洽谈出版事宜的长篇小说,她也请求分享其著作权。张某辩称,小说为自己个人创作,利益应归其个人所有。法院最终判决仅对10万元版税予以平分。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妻子完全可以分割丈夫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故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长篇小说的版税十万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对于结婚前曾创作中篇小说的稿酬,张某对其著作权的产生没有任何贡献,不能要求分割这一万元的财产,该部分财产应当视为个人财产。对于未发表的长篇小说和已发表长篇小说可能昌盛的版税,由于该小说现在尚未出版,版税收益尚不确定,张某无权风向其财产收益。而即使离婚后杨某因此取得版税收益,也应当视为是杨某个人财产。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张某有权要求法院给予适当照顾。

  【知识拓展】

  《最高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只是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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