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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05   点击数:22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被害人起诉主张该债务(人身损害赔偿款项)是责任人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付,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答案是否定的。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法定之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等。其中,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并造成损失而产生的债,侵权之债的设定及其内容不是由当事人自由意思决定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则上,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具有共同偿还的义务,此原则存在例外,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此外,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应限定在意定之债范围之内,如合同之债等,故因侵权而产生的债务是责任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而引发的侵权行为之债,该债务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不属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应由侵权行为者个人承担责任,不应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由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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