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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腹生子费”离婚时属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4   点击数:61

【基本案情】

  邹红香与张军华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共同生育了三个女儿。但由于张军华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军华与单位女同事张茜茜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于2013年7月生下一男孩。为维持家庭完整和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经公安机关调解,邹红香同意将张军华和张茜茜所生之子领回家中抚养。然而,2014年1月,张茜茜向邹红香、张军华提出要8万元“借腹生子费”,张军华迫于压力向亲戚借款8万元于2014年2月交付给了张茜茜。

  2014年3月,邹红香因其他原因起诉张军华,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诉讼过程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划分和归属,张军华辩称8万元“借腹生子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人共同承担,邹红香对此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满足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张军华与张茜茜发生不正当关系本身是对家庭的一种伤害,其行为有违道德和善良风俗。同时,假如把支付张茜茜的8万元认定为邹张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会突破社会群众的合理预期,有违《婚姻法》的善良宗旨。综上,法院认定这8万元属于张军华的个人债务,由张军华个人独自承担。(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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