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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借款买车子 离婚后男方追债胜诉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9   点击数:34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男方替女方偿还了一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不料,男方向女方追债时遭到拒绝,遂将女方告上法庭。

  近日,西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女方支付男方先期偿还的共同债务1.5万元。

  【案情简介】 两口子借款买车 离婚后男方还债

  2011年5月,赵先生与高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为购车贷款3万元,并向朋友张先生借款1.5万元。

  2012年10月,赵先生与高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婚后所购车辆及其它财产归高女士所有,但贷款及购车的借债也由高女士支付。

  今年1月上旬,张先生要求还钱,赵先生还了1.5万元借款。之后,赵先生与高女士协商,要求高女士将这1.5万元还给自己,在遭对方拒绝后,赵先生起诉至西区法院。

  3月18日,西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与高女士系自愿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进行了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最终,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高女士支付赵先生15000元。

  【法官说法】 按双方离婚约定 女方应偿还债务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赵先生偿还了张先生的1.5万元借款,但该借款属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按双方离婚协议约定,高女士应将这笔借款归还给赵先生。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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