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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钱做生意丈夫也要背债务 借贷要规避风险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6   点击数:33

  【基本案情】

  覃某与李某是高中同学,又是好朋友。2013年11月,覃某出具《借条》一份交由朋友李某收执,其中载明,覃于2013年11月9日向李某借款10 万元,并约定月息。双方约定以上借款2014年11月归还,逾期不还,李某有向法院诉讼的权利。借款期限届满后,由于覃某经营的店面经营不善,面临倒闭,无法偿还借款。为此,李某于2014年10月30日将覃某诉至法院,并提出覃某及其丈夫梁某共同偿还欠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期间,覃某表示,她承认借款的存在,但她借的这10万是为了生意周转,与丈夫无关。而因为生意亏空,现在确实无力还款,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利息也过高。但她并非要赖账,一旦有还款能力,她会在保证生活的基础上尽力还款。法官主持双方调解,李某不同意。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由覃某和梁某共同偿还借款 10万元,并支付不超过银行同类利率四倍的利息。

  【律师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覃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覃某的陈述、覃某出具给李某收执的借款凭证及其收款凭证予以证实,双方已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现还款期限届满,覃应向李履行还款义务。但双方原本约定的罚息金额超出了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因此对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即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处理的基本原则都是将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这个原则也有例外,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夫妻两人没有借贷的合意,或者借款没有用做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债务就可以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本案中,涉及的债务关系不仅是覃某和李某之间的纠纷,由于借款发生在覃某与丈夫梁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这笔债务应是夫妻共同债务,梁某也要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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