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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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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保证人配偶对担保之债不负连带责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20 点击数:113
近日法院审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因原告某商业银行不能证明范某、张某二被告与配偶具有夫妻担保合意,法院不支持二被告的配偶对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律师费等。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18日,银行方与一建材公司、被告范某、张某及案外人刘某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建材公司为借款人,范某等三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向借款人发放贷款100万元,还款日为当年8月20日,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借款到期后,建材公司未归还全部借款,银行遂起诉至法院,并产生律师费2万元,到当年11月2日止,建材公司尚欠银行本金999989.5元,利息24660元,罚息49917.51元。
二被告的配偶辩称,对二人的保证行为不知情,且该担保没产生收益,也不存在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不应连带担责。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因建材公司未按期还款,原告依约要求范某、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范某二人的配偶应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的保证行为是被其配偶认可的夫妻共同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保证行为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而作出,故依法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对二人配偶的抗辩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