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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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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试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8-06 点击数:17
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我们碰到的难点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基于同样的法律条文但基于不同的事实,不同的法官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也正是基于没有统一的标准,案件判决结果对债权人的影响很大。为了更充分的维护自己的债权,更多的债权人期望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而当没有达到债权人心里预期,以及法律释疑工作没有切实到位的话,就势必导致债权人对判决不满,进而产生申诉信访案件,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我们基层法官应该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通常我们依据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里边告诉我们两个核心要素第一是时间的认定;第二但是条款的举证。
时间的界定。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很明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要考虑借债时间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债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去考虑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就是夫或妻一方不能以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抗辩债权人。该条立法的目的是从我国的传统家庭观念出发,夫和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受益,共同为家庭创造财富,财产共同一体,那么,相应的债务就应该共同承担。这样既明确了义务主体,又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笔者认为,应该把是否家庭共同使用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个要素。我们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分析。首先,主观上审查夫妻是否共同借债的合意。我们主要考虑为什么要借债,借债时夫妻一方是怎么想的,怎么对债权人说的,主观上持有一种什么心态;债权人是怎样理解借债行为的,主观上的心态;其次,从客观行为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表示该债务为“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那么我们就应该就“个人债务”的性质进行审查,包括借款的时间、地点,所借款项的用途、去向等;进而我们可以通过行为再去推断借债时夫妻一方的主观心态;第三,界定“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审查该借债是否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抚养赡养、生产经营,教育医疗,投资理财等,也就是先从我们一个平常人的角度进行理解,然后加入法律的思维进行分析确认。
举证责任分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但书中要求“夫妻一方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实际操作起来的难度很大。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显然是缺乏合理性的。笔者认为,从证据分配的基本原则来看,也就是消极主张和积极主张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通说来看,积极主张一方要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而消极主张一方应该赋予次要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我们无法让一个人证明自己没有做过某事,据此,我们认为应该由当事人夫妻一方提供最基本的证明材料,其他应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以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来证明更为妥当。
我们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角度看,夫妻义务的履行情况,忠实程度,权利的行使等。在法律上,每个人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一般的你享受多少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那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我们首先要认定举债的另一方在举债的过程中获得了权利或者利益。这种权利和利益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夫或妻在夫妻生活中是否得到了另一方的利益所在。也即是我们说的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忠实义务,照顾义务等。在法律实践中应该从夫妻双方的关系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果通过调查走访,得知夫妻双方因关系不好早就分居或者说一方躲到外面很少与家里来往,在这个期间发生的借款,我们就不能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第二个方面是夫妻在举债中是否都获得了权利或利益。比如说,借款10万元,那么,没有实际举债的夫或妻一方是否基于这个10万元获得了权利或利益。如果该10万元用于购置家具,用于家庭生活或用于教育医疗,那么,我们可以认定其夫妻在该举债过程中获得利益,应该认定共同债务;如果该10万元用于赌博,吃喝玩乐。我们就不能认为其是共同债务。在法律实践中,就这个问题,需要法院充分发挥法院的能动作用,依据职权进行调查核实,也就是要充分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法官还可以通过逆向推导的方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进行尝试。也就是从主观上推断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债权债务是相辅相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如果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权,那么一般来讲,我们倾向于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主要就是从夫妻双方的主观考量出发,避免逃避债务情况的出现。虽然,作为一般人都是趋利避害的,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债权债务来讲,如果你在努力争取债权,那么从主观上,你完全认为是承受夫或妻一方的全部债权债务,不能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这一点与继承法中关于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问题有些类似。如果你要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想拥有财产权,那么同样一同继承的还有被继承人的债务,也就是你应该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偿还。同样的,夫妻之所以作为夫妻,就是建立在一定的夫妻权利义务的基础之上的,如果要对夫或妻一方的债权主张权利的话,就应该就夫或妻一方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这也符合我们社会的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更多的就是在权利和义务的角度进行举证、质证以及论证,让双方当事人充分的了解事实的存在和法律法规的内涵,使这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能够在案件的审理中得到条理清晰的展示,尽可能的避免当事人的涉诉涉访案件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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