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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之因代理产生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03   点击数:15

   夫妻关系虽然在身份上有一定的特殊关系,但是夫或妻仍然具有独立的人格,在民法范畴内仍然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为。在“因日常生活需要”时,夫或妻一方具有家事代理权,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夫或妻则可能对另一方形成民法上的代理行为,即授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后果同样应当由夫妻双方承担。

  授权代理,是指夫妻一方授权另一方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代理权,授权形式包括书面授权书也包括口头授权,一般比较容易判断。夫妻一方因他方授权进行代理所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表见代理,是指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某种密切关系,相对人有理由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法律为保护善意的相对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是夫妻之间的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表见代理是家事代理制度的延伸,是因“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在客观上第三人又“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下产生的。

  综上,判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对日常生活需要行为和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作出区分。对于日常生活需要行为所形成的债务,适用家事代理的有关规定;对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所形成的债务,适用授权代理、表见代理相关规定。

  只有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才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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