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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非共同债务由谁承担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29   点击数:31

  小倩(化名)和小彬(化名)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小彬以个人名义向朱某借款5.2万元,声称要做生意,种植药用红豆杉。2014年12月,两人因感情不和,经邵武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未作处理。朱某为要回借款,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定该笔借款为共同债务,小倩和小彬各承担一半,小倩按判决履行了还款义务。事后,小倩认为那笔钱不是自己借的,而且钱一直都是小彬保管,小彬仅用了其中的1万元投资种植药用红豆杉,自己根本不知道余款的去向,无须承担还款义务,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小彬追偿代还的这笔借款。
 
  离婚后非共同债务由谁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要求原告小倩、被告小彬共同偿还债权人朱某的借款,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在分不清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时,法院将适用推定的原则,即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待。
 
  而在本案中,小倩向法院提供的“小彬与他人的合伙协议”这一证据,可证实小彬借款5.2万元中仅用了1万元合伙种植药用红豆杉项目,其余的4.2万元,小彬辩称都用于家庭生活,但没有证据证明,为此认定4.2万元属于被告小彬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小彬辩称其都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已向朱某履行的还款2.1万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被告小彬归还原告小倩代为履行义务款2.1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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