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财产分割 > 共同债务 > 正文

第三人知道夫妻在婚姻存续期的财产为各自所有的证明标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3   点击数:26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据此,只要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对婚后所得事项约定才辞职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纪委个人债务,另一方无法定清偿义务。所以,如何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实行约定材质的这一事实,就称为是夫妻双方在争议发生时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我们认为,“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这一事实,可以通过以下几个要素来综合把握:其一,夫妻双方是否有约定财产制的事实,如婚姻登记机关的记载、书面约定、经过公证的协议等;第二,与债权人及夫妻双方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其三,债权人与夫妻一方之安全文书中的相关记载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