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财产分割 > 共同债务 > 正文

如何认定夫妻间双方各自所欠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8   点击数:129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欠的以下各类债务,应该为个人债务:

  (1)婚前债务。

  比如夫或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婚姻关系建立前,夫妻双方是彼此独立的没有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所举之债当然是其个人债务。婚前个人债务,并不一定是指特定的某一个债是婚前产生的,完全可能是婚后产生的,比如合同行为在婚前因行使撤销行为或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或因所附停止条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该债务在婚后才实际发生,也仍为婚前的个人债务。但夫妻一方的管钱财产已经约定为共同财产的,为添置该向财产所负债务应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当人,对此有特殊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债务。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夫妻可以对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约定,这自然也包括对债务负担的约定,双方约定归乙方承担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于我国婚姻法还没有规定夫妻约定必须经过公示和登记才能有效,故审判十五中,如果夫妻约定由一方承担债务,但该约定未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其同意,或未经过事后追认的,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其效力不及于债权人。债权人仍然以夫妻双方为共同债务人,一方负担该债务,另外一方对该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3)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

  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资助,就应当与夫妻靓衣坊商量。在夫妻家事代理权范围外,对外负债应由夫妻双方合意而昌盛,而未经对方同意,因此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擅自举债的行为与夫妻另一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连带债务的特征。当然,根据夫妻财产约定自由的原则,事后可以通过约定或另一方的追认的方式使一方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婚姻生活中因共同生活、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而产生的法定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固定:“夫妻wie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虽然该司法解释已经不再使用,但是这个处理原则还是应当保留的,将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抚养子女而负担的扎乌认定为共同债务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子筹措资金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职务,并且该经营活动所得收入的确未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构成此种个人债务,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未经对方同意,包括未征得对方同意或对方不同意;而是独自筹资;三是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如果用于共同生活,则无论夫妻另一方是否直系,都不能认为是个人债务。如三药件缺一既不能构成个人债务,而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5)管理或取得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论是自己管理还是委托他人管理,因此产生的债务先让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因为该债务是基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产生,该财产的利益为一方所独子限购,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夫妻靓衣坊不想有财产权利,当然不用承担因管理财产而发生的债务。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擦擦,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那么夫或妻在接受该遗嘱财产或赠与财产时所发生的债务当然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比如夫妻一方受赠房产,因此要负担该房产的物业费和供暖费,这时候如果把物业费和供暖费也算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另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