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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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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3 点击数:7
【基本案例】
张某与周某婚后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将周某婚前所有的一套小房出租。后来双方出现感情问题,准备协议离婚。但是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双方对周某的婚前房屋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发生了争执。张某认为,丈夫周某名下的房屋所产生的升值利益以及租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则认为,自己婚前的房产及其收益均属于个人财产。那么本案中,周某的这套房子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通常包括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个部分。自然增值指财产因通货膨胀或价格上涨等非因当事人主观努力而产生的价值增加。主动增值是指由于双方对该财产付出劳务、投资、管理等智力和劳动所产生的增值。
综上所述,本案中,周某个人所有的房屋的自然增值部分依然属于其个人财产,张某无权要求分得其中的一部分。但是,该房屋出租获得租金收益,属于房屋的主动增值,按照上述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张某对这部分财产有权分得其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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