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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给孩子看病 我能跟对方要一半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9   点击数:8

  原告勿某女与被告阿某男于2012年结婚,2013年7月生育一子,叫阿小某,二人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矛盾加剧,甚至2014年2月原告勿某女离家出走,而9个月大的阿小某却因病住院,先后于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更在沈阳某医院治疗时被下达了病危通知书,治疗费用近10万元。在阿小某住院治疗期间,阿某男为筹措孩子的治疗费用,将他的婚前财产两头牛卖掉得款2万元用于孩子看病,现孩子已出院。2014年9月,勿某女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阿某男认为,自己的婚前财产2万元用于孩子治疗费用,勿某女应就该部分财产赔偿自己一半,而勿某女却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以自己的个人财产给孩子看病,另一方也应承担同等医药费。即原告应给付被告1万元。

  法官说法: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微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并不会因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而发生改变,不可亦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两头牛是阿某男的婚前财产,该财产出售后用于给婚生子看病,即用于共同生活,而阿某男投入医药费的婚前财产,作为母亲的勿某女本应负担一半,故而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值得注意的是,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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