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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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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男子要求妻子退还婚前“幸福保证金”获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6 点击数:2
肖飞与妻子胡宇经人介绍不久便登记结婚,用目前一句流行的话来说属于典型的“闪婚”青年。在登记结婚的前夜,胡宇要求肖飞给付20000元的“幸福保证金”,看着眼前即将成为新娘的准骄妻,肖飞没有理由拒绝。
婚后不久,双方便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生育儿子后,双方的争吵愈演愈烈,胡宇一气之下带着孩子干脆搬回了娘家居住。因双方的感情无法调和,胡宇一纸诉状将肖飞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法庭上,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和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不存在很大的分歧,但肖飞强烈要求胡宇退还自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幸福保证金”,否则绝不签字离婚。胡宇则认为,肖飞给付了20000元的“幸福保证金”不假,但是这些钱早就花在儿子身上了。肖飞则表示自己每个月的工资达到4000元以上,并全部由女方保管,这些钱足够家庭开销。
对于“幸福保证金”这个小小的焦点,主办法官认为,虽然当初被告肖飞交纳“幸福保证金”的意愿是希望双方在婚后能够幸福,但这20000元属于肖飞的个人婚前财产,这个保证金与一般民事合同的保证金有质的区别,在离婚的前提下,女方应予以退还。经过调解,胡宇同意一次性退还肖飞20000元的“幸福保证金”,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婚生儿子由被告生活。
法官后语:虽然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但是为了能够婚姻美满而要求对方交纳幸福保证金,这并不是开启幸福之门的万能钥匙,双方互相包容和理解,才是夫妻经营之道。